事项名称 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改派
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
事项依据
1.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1〕16号)第十二条
2.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(教学〔1997〕6号)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
申报类型 1. 2013年及以前的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就业、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,到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办理。
2. 2014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办理。
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
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→审核→办结
法定期限 即办
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,符合条件的,即时办结。
申报材料 1.待就业改为就业
(1)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2)毕(结)业证原件及复印件;
(3)报到证原件;
(4)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:
①到机关就业的,提供《公务员录用通知书》;
②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(正式入编)的,需提供《就业协议书》、《劳动合同》、《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》其中的一份;
③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学校并在企业就业的,提供《就业协议书》、《劳动合同》、《派遣合同》其中的一份,同时需提供《人事代理协议》、《档案接收函》、《调档函》其中的一份。
2.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
(1)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2)毕(结)业证原件及复印件;
(3)报到证原件;
(4)《解聘证明》或《毕业生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》原件及复印件;
(5)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(调整为待就业无需提供):
①到机关就业的,提供《公务员录用通知书》;
②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(正式入编)的,需提供《就业协议书》、《劳动合同》、《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》其中的一份;
③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学校并在企业就业的,提供《就业协议书》、《劳动合同》、《派遣合同》其中的一份,同时需提供《人事代理协议》、《档案接收函》、《调档函》其中的一份。
注意事项
1.毕业生到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、厦门、南京、天津等7个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需提供相应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表。
2.委托他人办理的,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。
是否收费 不收费
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
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
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(福州市鼓屏路162号)
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:00-12:00;下午15:00-18:00(夏季)或14:30-17:30(冬季)
联系电话 电话:0591-87091625、87091603、87091611、87091605
监督电话 电话:0591-87091465
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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