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: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,其中必须包含“传染病”“精神病史”项目。
体检应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。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当年认定公告或工作通知中,都会对体检医院、体检要求等给予说明。具体以认定省份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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